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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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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790 更新时间:2017年05月16日18:35:19 打印此页 关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公司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管理,推进集团公司深化改革、健康发展,根据《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重大信息公开的原则。

(一)合法、真实、准确、及时;

(二)定期公开和随时公开相结合;

(三)分层逐级公开。

第三条  重大信息公开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  上市公司的信息公开工作按照证监会和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成立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工作领导组

领导组组长: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常务副组长:分管副总经理

副组长:集团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总经理助理

成员:集团公司各相关处室、各板块公司主要负责人

领导组职责:贯彻落实省政府、省国资委关于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研究制定集团公司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的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集团公司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工作。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在集团公司企管处,办公室主任由企管处处长兼任,副主任由董事办、总经理办公室和财务中心主要负责人兼任,成员为各处室、各板块公司指定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主要职责:

(一)在领导组的领导下宣传、贯彻实施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工作的政策法规,提出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负责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资料的收集、汇总;

(三)负责财务等重大信息资料报领导组组长审批建档后在集团公司网站予以公开;

 (四)完成领导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公开的主要内容

第六条  年度公开信息

(一)年度报告。

  1、集团公司基本情况;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和年度薪酬情况、员工收入水平;

5、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6、董事会报告摘要;

  7、年度内重大事件及其对企业的影响;

  8、本年度财务预算主要指标;

  9、上一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10、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摘要;

11、履行社会责任情况。

(二)生产经营管理。

1、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2、重点项目投资情况;

  3、产品销售完成情况;

4、环境保护情况。

(三)大额度资金运作。

1、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情况;

  2、对外大额度捐赠、赞助;

3、境外投资情况。

(四)职工权益维护。

1、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等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2、人才引进、职工招聘、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职工培训等人才队伍建设情况;

3、职工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情况。

(五) 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情况。

  1、领导人员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维修情况或车贴发放情况;通讯、业务招待、差旅、国(境)外考察培训等费用的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

2、业务人员车辆使用情况或车贴发放情况;通讯、业务招待、差旅、国(境)外考察培训等费用的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

(六)有关部门(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中期公开信息

(一)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五)财务会计报告摘要;

  (六)环境保护情况;

(七)有关部门(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季度公开信息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四)环境保护情况;

(五)有关部门(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公开的方式和时限

第九条  信息公开通过下列方式:

(一)省国资委网站;

(二)集团公司网站;

(三)国资委指定的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其他媒体。

第十条  公开的时限

(一)年度公开: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

(二)中期公开:每个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

(三)季度公开: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

(四)临时公开: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公开的程序

第十一条  公开的程序。严格按照提出、报送、审查、批准、公开五个环节。

(一)各职能处室根据所负责的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的内容和要求,提出报送资料; 其中:

1、属于临时公开的重大信息,应当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

2、常规性工作,年度公开信息,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70天内提出;中期公开信息,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50天内提出;季度公开信息,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之日起20天内提出。

(二)信息公开的内容经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报送领导组办公室;

(三)领导组办公室经过审核汇总后报领导组常务副组长审批通过后报领导组组长;

(四)领导组组长批准后上网公开;

(五)每次公开的内容要有文字记载,公开后存档,并做到专人负责。


第六章  监督考核

第十二条  考核机构: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监督考核工作。

第十三条  考核方式: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第十四条  考核时间:按照季度、半年和全年进行检查打分。

第十五条  考核内容:内容的完整性、数据的准确性、上报的及时性和管理的规范性。

第十六条  考核纳入一体化考核体系,并在月度绩效考核分数中体现。


七、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集团公司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第十八条  各板块公司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单位实施细则,并报领导组办公室进行备案。

第十九条  本管理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上一条:国有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 下一条: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