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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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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845 更新时间:2017年05月12日11:12:41 打印此页 关闭

经过多年的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集团公司以及所属公司经营规模迅速扩大,整体实力和社会影响力进一步增强。未来发展和经营管理中公司法律事务将涉足更多领域,法律业务内容将更为复杂多元。然而,由于市场主体鱼龙复杂,不讲诚信现象依然存在,企业缺少防范意识,导致经营风险时有发生。为了帮助所属公司获得更加安全稳定的发展,预防和降低所属公司经营与治理中的法律风险,我们对长期以来所反映出的企业经营与治理过程中存在的经营风险进行归纳与分析。在此基础上,就所属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防范法律风险所应注意事项提出一些建议和提示,供参考。

一、订立合同时的注意事项

(一)合同主体不适格的法律风险

对合作伙伴资信情况考察不细,导致上当受骗

目前,有些公司是国有企业独家投资或者合资开办的,但大多数商贸公司是公民个人开办的。一些不法商人,在申办公司时,伪造资本证明资料,骗得注册,或者借用他人资金注册后又予抽逃,属于典型的“空壳”公司。这类公司没有正式、真实的帐册,开办者往往把公司的有效资产落到自己或者亲属的名下,债务由公司承担,个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由于一些企业对合作公司的资信情况缺乏细致、深入的调查了解,投入资金或者供给货物后,便被不法商人占有、转移或者挥霍,无法收回。就是起诉到法院,由于股东虚假注册、抽逃资本和非法占有公司资产的证据难于收集,也无法追究股东的责任。

对签约对方不进行调查了解,仅凭熟人介绍就草率签订合同,导致上当受骗

现阶段经济形势不容乐观,有的企业为了完成任务,熟人介绍来业务,不经过认真调查,对对方的实力及信誉都不了解,匆匆签订合同,发货后追不回货款,造成损失。

提示:认真审查合作方的资信情况,谨防上当受骗。签订合同前,要对合作方的工商登记、资产、信誉及经营状况进行认真调查,对于公民个人开办或控制、无资产、操作不规范的有限责任公司,要尽量规避。对于资信情况不明朗,但确有合作必要的,要通过严格财物控制、同时履行、对方提供担保等方式予以防范和化解风险。

(二)合同形式不当的法律风险

1、少数企业会利用企业之间合同手续上的欠缺逃避违约责任。完备的书面合同对于保证交易安全乃至维系与客户之间的长久关系十分重要。建议尽可能与客户签署一式多份的书面合同,保持多份合同内容的完全一致并妥善保存。

2、双方变更合同内容,包括数量、价款、交货、付款期限等现象较多,为避免纷争,建议妥善保管对于证明双方之间合同具体内容具有证明力的下述资料:与合同签订和履行相关的发票、送货凭证、汇款凭证、验收记录、在磋商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资料。

3、建议完善有关公章保管、使用的制度,杜绝盗盖偷盖等可能严重危及企业利益的行为。在签署多页合同时加盖骑缝章并紧邻合同书最末一行文字签字盖章,防止少数缺乏商业道德的客户采取换页、添加等方法改变合同内容侵害自己的权益。

4、企业业务人员对外签约时需要授权。建议在有关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上尽可能明确详细地列举授权范围,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业务完成后建议尽快收回尚未使用的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

(三)合同法律关系不清的法律风险

●法律关系不清,错定合同性质和名称,导致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及应承担的责任无法确定

某集体企业与一民营公司做买卖,集体企业出资40万元,由对方购买煤炭,提供储煤场地和工具,集体企业负责销售煤炭,利润三七分成,属于合作经营合同。而在操作中,集体企业却与民营公司签订了煤炭购销合同和场地使用合同。在合同履行中,该民营公司擅自在煤炭中掺入沙石,强行销售煤炭,集体企业蒙受巨大经济损失。无论从买卖合同,还是从场地租赁合同,对方均无违约之处,无法追究对方责任。如果以合作经营签订合同,则对方存在严重违约,依法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提示:签订合同时,合同的必备条款法律虽然没有统一规定而交由当事人约定,但《合同法》要求这些约定是具体的。明确合同性质也是签订合同的前提,合同性质、内容同名称不相符、不一致,往往会引发合同履行纠纷,即使诉到法律,也会因为审理判决无法分清责任,解决起来相当困难。

(四)合同内容瑕疵的法律风险

1、合同内容、签约程序要合法,签约各方意思表示要真实、有效,并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要着重审查合同内容中是否存在导致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即是否存在采用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团、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是否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况;是否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合同权利义务要对等。尽量避免“一边倒”的合同,否则另一方可能会以该合同违背显失公平提出撤销合同,或者导致合同关系中断,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需要注意,由于双方谈判地位的不同,加上谈判技巧的差别,作为谈判结果的合同不可能是完全公平的。从某种程度上说,合同是各方妥协的产物,是各方均可接受的利益平衡,整个合同基本上是公平合理的,或者说仅仅是有失公平,但不能达到显失公平的程度。

3、违约责任条款的约定要明确可行。实践中,由于碍于情面,或者规避责任,签约主体往往不愿意在合同中提起违约责任或者轻描淡写,一旦发生违约,则不能迅速地确定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大小和承担责任的方式。建议集团公司及所属公司在考虑市场条件及双方市场地位的前提下,选择采用下列方式规范违约责任:(1)对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公司作为收款人的合同,应约定对方延期付款的滞纳金或违约责任条款,原则上每日应不低于应付未付款项的0.21‰。(2)对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公司作为采购方(付款人)的合同,应约定对方逾期交付标的的违约责任条款,原则每日应不低于合同金额的0.21‰。如不符合约定,可以拒收、要求重新交付或者解除合同。

4、合同中还应明确约定争议的解决方式,由于仲裁实行的是一裁终局,简单易行,所以合同标的金额较小、法律关系简单的,可选择集团公司或所属公司所在地仲裁机构仲裁;合同标的金额较大,法律关系复杂的,原则上选择集团公司或所属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推行格式文本签约制度

对于文本的选择,集团公司及所属公司签署合同时原则上采用格式合同示范文本,示范文本由集团公司法律处制定下发。集团公司招标文件所附合同文本原则上应使用集团公司格式文本,因特殊情况未使用格式文本的,在合同主要权利义务、付款条件、违约责任、争端解决等主要条款方面不得违反集团公司基本原则。未使用集团公司格式合同文本或无格式合同文本的合同,由板块公司领导(或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后,按照集团公司合同审批流程进行。

二、履行合同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一)要密切关注合同履行过程,确保合同履行善始善终:

1、如果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即为受法律保护的有效合同,双方有义务严格遵循约定,全面履行合同。无论是单位改变名称、企业股权易手,还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办人变更,都不能成为不履行合同的理由,这也是维系企业商业信誉的重要保证。

2、应注意及时验收货物,发现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请务必在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尽快以书面方式向对方明确提出异议。不必要的拖延耽搁,将可能导致丧失索赔权。

3、在确定付款方式时,无论是付款方还是收款方,除了金额较小的交易外,请尽量通过银行结算,现金结算可能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或者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的,可以及时通知对方中止履行您依照合同约定应当先履行的义务,等待对方提供适当担保。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5、在磋商、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常不可避免地接触到交易伙伴的商业信息甚至是商业秘密,请在磋商、履行合同乃至履行完毕后务必不要泄露或者使用这些信息,否则将可能承担相应责任。

6、如果对方违约,不管是什么理由,都应该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将由违约方承担。如果消极对待、放任损失的扩大,对于扩大的损失法院将无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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